【考点复习】税务管理|经济法基础

2019-04-11 分享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1.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2.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3.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企业及其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3.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1.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是税务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2.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一级税务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3.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所谓账簿,是指纳税人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所谓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一)对账簿、凭证的设置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见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见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8)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机关证明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法规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

 

(三)发票、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毁损。

2)除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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