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复习】发票管理|经济法基础

2019-04-10 分享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的适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2017年1月1日起启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由纳税人资源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门票、过路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相关链接

(1)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任何单位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专用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账簿的变更、撤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限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3)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四)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撤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检查;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

(6)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7)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稽核比对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1.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分别为: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设备;

D.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E.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下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3.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专用发票开票限额。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4.相关链接:

(1)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2)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B.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销售者个人的;

C.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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