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承兑

2018-10-29 分享

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预计在11月份进行,现在立即加入天地培训名师密训班抢先备考,助力一次通关,立即报名咨询>>hot.gif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提示】区别于“提示付款”。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承兑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承兑”的字样;承兑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提示】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提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5.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提示】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考点看过了 做下练习吧


【例题·判断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天地培训·答案】×


上一篇
2019年初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下一篇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背书

推荐新闻

点我咨询
电话咨询

139-0927-5288

139-0929-7088

139-0927-6366

139-0926-2788

139-0922-7899

139-0929-7688

139-0927-9599

139-0927-0188

139-0926-0924

400-029-0214

官方微信
在线留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