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背书

2018-10-26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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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的种类

种类

具体要求

转让背书

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提示】票据贴现属于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1)为担保债务,以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
(2)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人只需返还票据,无需再次做成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提示】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提示】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属于背书附条件。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6.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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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第一记载人是(  )。(2015年)

A.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持票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答案】D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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