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表改了!国家税务总局紧急通知!得这么算个税和申报!

2019-02-19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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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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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改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



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


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进一步简并简化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和鼓励网络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主要情况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修订后各申报表的使用


《公告》发布的修订后的表证单书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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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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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支付各类应税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税款,填报当月和累计情况相应项目。居民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填报当月(次)情况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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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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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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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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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该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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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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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新个税首月工资算个税及申报关键点

工资薪金个税算法不一样


1.按月预扣预缴—用的是年度税率表;


2.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例】某公司拟于2月初发放工资,需要在1月底计算2月工资应缴的税款。假设某员工1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15000元,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0元。如该员工仅有一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定额扣除1500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因素下,该员工1月份和2月份工资应预扣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1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税额为:

(15000—5000—1500)×3%=255元;

(2)1-2月份累计工资应预缴税额为:

(15000+20000—5000×2—1500×2)*3%=660元

(3)扣除1月份工资应预扣的税款,2月份工资还应预扣的税额为:

660元—255元=405元。



                                                                                                                                微信图片_20190219104837.png

申报的关键点


一、先搞定1月份工资的申报表


1、完成各项信息采集


先在扣缴客户端采集本单位员工基本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完成各自的报送、获取反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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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1月份工资数据


在“综合所得申报”模块,选择“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点击“填写”后,可以直接手动添加,也可以通过模板导入1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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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数据


填写1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数据后,需要在填写工资薪金页面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提示,系统将所有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入申报表。


 预填成功后,请务必使用“导出”按钮,导出预填好数据的EXCEl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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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1月份税款


点击”综合所得申报”页面上方的“税款计算”按钮,1月份累计应扣缴税额就会出现,1月工资的申报表填写完毕,现在还没到申报期(2019年1月属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在2019年2月份征期内才能申报),先不忙进行税款申报。 


此时,请务必导出1月份申报表,并使用系统设置中的备份功能,备份好扣缴客户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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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下来搞定2月份工资的申报表


1、选择系统次月属期


在客户端首页,更改税款所属月份为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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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累计所得数据来源


在系统设置界面,点击“申报管理”—“累计所得数据来源”,选择本地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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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导入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数据


在“综合所得申报”模块,选择“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点击“填写”后,可以直接手动添加,也可以通过模板导入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数据,接着,同样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预填成功后,请务必使用“导出”按钮,导出预填好数据的EXCEl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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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2月份税款


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税款计算 ”, 2月份税款就会计算出来。可以点击“导出”,将计算结果以Excel表格形式保存在本地使用。如图所示,红框中标记的“应纳税额”为2019年1-2月的累计应纳税额,由于1月份已预缴了部分税款,所以红框中标记的“应补退税额”即2月份发放工资时应代扣的税款。 


此时,2月工资的申报表填写完毕,请务必导出2月份申报表,并使用系统设置中的备份功能,备份好扣缴客户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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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错误纠正


如果2月申报表填完了,才发现1月份申报表数据不对,怎么办?别慌,先把扣缴客户端首页的税款所属期改回为1月份,调整1月申报表,重新计算税额之后,再把扣缴客户端首页的税款所属期改回为2月份,在所属期2月税款计算界面点击重新计算按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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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注意




问:我们公司1月15号发工资,相应的税款单位也扣了,有些员工在公司扣完税以后又改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能让这些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影响已经算好的1月税款,而在2月份再进行累计扣除呢? 


答:如果本单位1月工资及代扣税款已经确定,为了职工在发工资之后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影响客户端已经填报好的1月份申报表,在按照上述介绍,完成2月份工资的申报表填报后,请千万注意不要在回到1月份申报表的填报界面中,再次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以免后续下载更新的专项附加信息,更新在了1月份的申报表中。 


如果实在不小心手抖点击了,别慌,可以再把此前导出的各环节数据表再次导入,恢复此前算好的数据,此时,你一定能体会到税局小哥在上述各环节都请您备份好数据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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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可补扣—首月

没报上的不急


扣缴义务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年度内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员工A在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到4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4000元(1000元/月×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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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附加扣除留存材料一览表及注意事项



名称

明细小类

资料留存

子女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住房租金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无固定模板)

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均摊

非独生子女约定或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无固定模板)

大病医疗

--------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特别提醒 :


1.纳税人应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留存资料在申报时既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也不需要提交扣缴单位。

3.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上述资料不需要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及任职受雇单位)。

5.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6.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扣除信息表》和提交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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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9年起

临时工工资、个税及社保必须这样处理!



1、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一)2019年以前: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既然如此,所谓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2019年1月1日起: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问题:支付临时工工资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回答:这是毫无疑问的。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临时工工资也是“工资”  


政策依据:临时工工资纳入工资薪金支出。  


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相关问题:发放职工工资,使用什么原始凭证入账才能税前扣除?  


包括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税收核算中,职工工资奖金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则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之一。  


3、临时工薪资处理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具体而言,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  


因此,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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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临时工

社保缴纳也明确


好多人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公司聘用的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这个认识是错误的,临时工存在很多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情况一:企业与临时工属于聘用劳动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情况二:企业与临时工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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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大家!

合法为临时工代扣代缴所得税、社保,

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社保入税一直困扰着一些社保缴纳不规范的企业,2019年1月1日开启新的缴纳模式,对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来说,又将是一大挑战。  


在社保入税之前,总想找到一些应对的措施与策略,一些不乏“筹划”方案应运而生。企业千万别挺而走险!  


1.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规避社保,有风险!  


业务描述: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如:保安、保洁、司机等,由于流动性大,部分企业难免会出现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开始社保入税,对于这种类型的员工,企业总想规避掉社保,有些企业想通过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动性较大的“全日制”用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风险分析: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过对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非全日制员工,并非不要缴保险,至少得缴纳“工伤保险”,当然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


  

如果将“全日制”员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处理,企业还会面临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风险。  


2.改变员工身份,让“正式员工”变成“临时工”,有风险!  


业务描述:  

一些特殊的行业,在用工模式上,难免会出现流动性大、成本高、技术低等现象,如:酒店业的保洁人员、餐饮行业的服务人员、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等,对于这些特殊人员,部分企业难免也有些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风险分析:  

根据劳办发[1996]238号文第一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所以说,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也是没有可能。  


3.给会计人的2点提醒!  


(1)现在已经没有了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时工)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外,其它用工形单位依法都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保证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待遇。  


(2)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微信、江苏税务微信、中国会计视野、大白学会计、会计帮官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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