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备注栏的注意事项

2021-06-25 分享

发票开具时,备注栏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那么,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究竟要如何规范填写发票备注栏呢?

一、一般代开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二、异地代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建筑业代开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五、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

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六、差额征税代开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七、货运代开

税务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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