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追缴期是3年?5年?还是无限期?

2020-11-12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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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不一定,具体需要看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1、若是由于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3年;

2、若是由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原因,3年,特殊情况5年;

   注意:

   税法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若是由于偷税、抗税、骗税原因导致,无限期。

   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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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参考二: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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