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应该怎么办?

2020-05-1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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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是每个财务人员的经常遇到的问题,那么发票丢失应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天地培训就对丢失发票的问题进行一个梳理,一起来学习一下。

01、丢失发票的通用规定

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8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67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97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纳服规范“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三、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是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可不予行政处罚。

四、遗失纸质发票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所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保管发票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丢失发票,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在信用评价中被扣分、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有的情形还需要销售方配合支持,所以说,企业应加强管理,避免发票丢失情况的发生。

02、丢失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理

一、新政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规定,自202018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总结如下表:

发票丢失 

03、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丢失普通发票,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前,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二、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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