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概念

2019-01-0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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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概念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顺位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行使人

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考点看过了 做下练习吧



2018·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票据持有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

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B.明知前手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

【答案】ABC

【解析】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法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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