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行政复议程序

2018-10-1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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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原则上复议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期限:60日+30日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决定类型

决定类型

适用情形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看过了 做下练习吧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2013年)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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